开发即时扫描新系统 带来阅卷模式新变化
上海三中院推行在线阅卷、异地阅卷、交叉阅卷
“获得法院同意后,在法院专门的电子阅卷室,我只要登记身份信息,就可以在法院内网上即时查询到案件实况,还可以打印出来,再也不用为‘阅卷’而头疼了。”王先生说。就在刚才,他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电子阅卷室,查询到了自己正在法院审理中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详细情况。
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为更好适应跨地区案件特点,更好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顺应司法改革要求,上海三中院从9月1日起实行在审案件诉讼案卷即时扫描、网上实时查阅制度。一个多月试运行以来,效果良好,截至10月16日,共处理了250件,给当事人、律师、法官带来更多便利。
“我们专门开发了诉讼案卷即时扫描软件,并制定了相应的扫描和查阅规则,推行诉讼案卷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这有利于方便当事人和律师随时查阅案件进度和相关案卷材料;有利于合议庭成员之间交叉同时阅卷,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合议庭全体成员对案件审理的参与度,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奠定基础;有利于加强对案件诉讼环节和诉讼流程的全程监督,实现案卷使用情况的全程留痕,预防法院内部或外部人员对案件审理的不当干预和过问。”上海三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璩富荣指出。
据悉,上海三中院是上海市首家创新建立诉讼案卷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法院,今后,案卷即时扫描制度将在全市法院系统全面推开。
当事人可随时查阅解决“延迟等候”
“以前的案件卷宗查询都是要等到案件审结归档之后。”上海三中院档案室的工作人员介绍,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或律师也可以联系法院查询案件,但是只能得到案件的一些基本信息,同时,因为案卷可能流转于不同环节,联系法官查询会比较复杂。
如今,实施即时扫描、电子化管理后,当事人、律师可以随时通过该系统查询诉讼案卷,方便了解情况和及时补充材料。
那么,如何进行电子查询呢?
据介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承办法官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承办法官在3个工作日内同意申请后,就会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查阅时间、确定查阅内容并授权。
在上海三中院一楼的电子阅卷室里可以看到,有电脑可供社会公众查阅电子档案。获得授权的ic卡进行扫描确认后,即可输入当事人身份信息进入查询页面。案件审理情况一目了然。如果有需要,当事人还可以将案卷材料打印出来。
律师或将可通过外网解决“阅卷难”
针对法院内外不同人员的工作需要,电子案卷材料设置了不同的查询权限、审批程序和查阅途径。
据悉,目前,即时查阅还只能在法院内网上进行,但今后,电子案卷材料可将实现外网查阅,对于跨地区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将极大地提供工作便利。
案件代理律师只要登录律师服务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后,提出查阅查阅申请。承办法官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回复,律师在接到回复动态口令后即可登录查阅,有效期10天。
律师通过电子平台查阅诉讼档案后下载打印的材料覆有表明其为复制件的水印,同时加注上海法院电子档案证明专用章,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证明效力。
会议庭成员同时交叉阅读解决“合而不议”
“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成员之间必须交叉阅卷,这是落实合议庭负责制的基本要求。但是以前因为纸质案卷流转慢,阅卷占用时间长,而且案卷材料往往只有一份,合议庭成员一起讨论的时候难免会有交叉翻阅材料、同时查看同一份材料的尴尬,导致不是承办人的法官往往就听案情介绍,而不是自己阅卷,有时候案卷材料也会因此被打乱。”正在查看合议庭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上海三中院行政庭法官介绍。
实行诉讼案卷即时扫描制度,把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分阶段形成电子化材料,合议庭成员就可以通过网上系统在各自电脑屏幕上同时查看所有的案卷材料,对法官来说,不再相互挤占时间,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合议庭成员能更全面掌握案情,更好发挥合议庭共同把关、评议作用,更加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
一次扫描解决“编页难”
起初还担心增加工作量,归档时会进行二次扫描。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解决了页码二次编写修改问题。
对书记员来说,初次扫描的材料不需要编写页码,只需分类即可,最终归档时再把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核对后生成电子页码,实现了一次扫描,避免重复劳动。
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解决“留痕难”
诉讼案卷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还有一个好处可能不为人知,但却是非常重要,对于保障法官独立办案提供了一道“电子屏障”。案卷电子化管理后,不是承办法官就不能接触纸质案卷,如果需要了解案情,必须通过身份认证,登录系统查阅电子案卷。查询就要留痕,系统记载了所有查阅申请、审批和查阅的记录。
以往承办法官对于其他人的阅卷和查询无法记录、不敢记录,电子阅卷就解决了这个烦恼和顾虑,可以有效预防法院内部或外部人员对案件审理的不当干预和过问。
“实行诉讼案卷即时扫描、实时查阅,是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强化司法为民的有力举措,是促进审判管理、审判方式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是‘互联网诉讼’的重要内容,也是主动顺应跨行政区划法院特殊案件审理要求的有益探索。”上海三中院院长吴偕林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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