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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与工作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11-03-05    阅读:37,772次

(2006年12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治理结构,规范本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维护本会会员依法执业的权益;

(二) 负责制订律师申请维权的具体受理程序;

(三) 负责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四) 负责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维权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五) 负责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六) 负责为执业权益受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支持;

(七) 负责总结维权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

(八)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规划与规则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上海律师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对应性研究;

(二)负责起草上海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起草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二) 负责对被投诉人的立案、专案调查、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

(三) 负责对律师违纪问题及疑难案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四) 负责与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执业监督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惩戒复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于被投诉人不服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的案件,进行复查 ,作出复查决定;

(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县律师工作指导委员会

(一)联络和组织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进行工作交流;

(二)指导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向会长会议提出业务研究委员会设立、调整及撤销的意见;

(二) 负责对律师执业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提出研究计划、课题,并组织研究工作的实施;

(三) 负责对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研究工作开展的指导和研究成果、执业经验的推广;

(四) 负责对会员业务成果和研究成果的评价;

(五) 负责律师业务研讨会、论坛等专题交流的计划、组织实施;

(六) 负责对律师执业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方案、制订计划和组织实施;

(七) 负责律师业务资料的编辑和发放工作;

(八)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外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 负责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出访组团的相关工作;

(三) 负责对外国律师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流、收集和沟通工作;

(四) 负责与上海市律师协会有关的其他外事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加强与友好城市与地区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六)组织律师涉外业务领域中重大课题的研究;

(七)负责就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整顿和规范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行业建议。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会会员之间执业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负责本会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负责调查研究预防和减少执业纠纷的措施和方法;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宣传上海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律师的工作;

(二)负责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三)负责《东方律师网》的管理和运作工作;

(四)负责《上海律师》的编辑与发行工作;

(五)负责与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络、沟通工作;

(六)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二)负责就本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制定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本会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向理事会报告本会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五)负责向理事会报告本会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预算外重大项目开支追加和预算调整情况;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文体与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律师协会文体队伍和文体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律师协会律师医疗互助金、救助金的管理;

(三)负责律师福利的管理工作;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规范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促进本市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促进本市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发展工作;

(三)负责行政主管联谊会的工作;

(四)负责本市律师事务所与其他行业的交流学习工作;

(五)负责本市与律师事务所有关的各项行业性的工作;

(六)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中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

(二) 负责建立律师中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库;

(三) 负责为律师中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供智力支持和物质保障;

(四) 负责为律师参政议政提供帮助;

(五) 负责沟通联络各级政府部门、各级人大,各级政协,促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六)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实习人员考核进行综合审查;

(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审查;

(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复查委员会、律师执业考核复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实习人员、执业律师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复核工作;

(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一、负责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律师特点的活动;

二、负责组织本市青年律师与国内外青年律师展开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三、负责掌握本市青年律师的生存发展和现状;

四、负责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提高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负责研究青年律师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青年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凝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队伍、塑造青年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一、联系和加强女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女律师的宣传工作,提升女律师的社会形象;

三、培养和推荐女律师参政议政,发挥女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四、对女律师执业中的重点难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女律师开展拓业展业的研讨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提升女律师执业形象及促进女律师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七、倡导和组织女律师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

八、组织开展与各地、各国女律师及各界女性组织的交流活动;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责任感,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组成。

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由会长会议决定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门委员会提名,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当年度会员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未参加当年度会员考核的。

第二十六条 委员一年内多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资格,经本委员会主任报会长会议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规范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五)一个律师最多可同时作为两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领导、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向会长会议、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会长会议、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对每次会议情况做好记录。

所议事项应形成纪要,由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名后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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