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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特殊人群并非法律“边缘人”

    日期:2010-08-06         阅读:3,919次
   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保证案件承办的质量,多年来法律援助机构综合考虑法律援助案件案情、律师办案特长等因素,指派合适的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积极组织集体讨论和专家律师会诊,并加强与办案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

法律援助律师帮她找到家

上海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永斌

【案情简介】

    2008年,陈某被强制戒毒期间,陈某所居住的小区动迁,陈某的继父为了独占该房的动迁利益,便到戒毒所欺骗陈某称要办理一些事情需要陈某出具委托书,陈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给继父出具了委托书。

    2008年9月,陈某继父利用陈某出具的委托书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动迁协议并独占了所有的动迁财产。并迅速搬离原居住地,此后,陈再也没有父母的消息。

    2009年2月23日,陈某经过两年的改造和强制戒毒,被解教回家。当陈某回到家时,发现本市某街209号的房子已被拆除,她想找到自己的父母,可是父母早已没有音讯,陈某变成了一个无家可归的人。

    陈某找到动迁公司要求查阅动迁协议并索要动迁财产,动迁组回答,陈的继父拿着陈某的委托书与动迁组签订了动迁协议,动迁财产已被其继父领走。

    陈某到法院咨询,法院告之可以通过诉讼维权,陈某咨询律师,律师告知陈某此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非常高,刚出狱没有分文生活费的陈某根本无钱维权,只能到处流浪,露宿于网吧和公共浴室之间。

    2009年3月17日,新民晚报社会新闻版以 《女儿回头,爸妈在哪里——因吸毒 “二进宫”的小陈想重新开始生活却发现家不见了》报道了陈某的困难处境和援助律师帮助维权的情况。

    3月10日,陈某在街道司法所的帮助下,向黄浦区法律援助求助。

【承办过程】

    2009年3月11日,接受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的援助律师着手开展调查。

    3月16日,会见受援人陈某,详细了解陈某及其父母的家庭住房情况,确定了诉前的调查方案和步骤。

    3月17日,律师前往陈某派出所调取陈某家庭的户籍资料。

    3月17日前往动迁部门了解陈的继父当时的动拆迁情况,遭到动迁部门的拒绝,律师以本案件当事人目前没有任何生活保障,居无定所等特殊情况与动迁部门协商,依然未果。

    3月18日,律师前往陈某居住地居委了解陈某及其父母的家庭情况,及其父母可能搬迁地的情况。

    4月5日,律师前往陈的继父动迁房屋所在区房地局调取房产信息,发现该房的产权尚未办理到其继父名下。

    4月15日,律师前往陈继父动迁房屋所在居委和派出所调查取证仍未有收获。

    5月11日,律师就所调查的情况与受援人进行沟通,仔细分析案情,初步确定代理方案。考虑到陈的继父将1百多万的动迁款中的70多万现金已先期领走,陈某主张动迁房可行性较大,建议陈某立刻提起诉讼,确保对该动迁房的所有权。

    5月26日,律师为陈某拟写了民事诉状,并陪同受援人前往法院递交诉状,办理法院诉讼费的减免申请。

    9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陈的继父因下落不明缺席庭审,陈的母亲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调查,陈的母亲于1994年2月4日与陈的继父登记结婚,带陈入住该动迁房,后因 夫妻矛盾分居,遂带受援人陈某离开动迁房,但一直未与陈的继父办离婚手续,陈母及陈某的户口一直在动迁房屋中, 2009年8月,陈的继父获得三人总共1251725元动迁款,并以其中的301725元购得二室一厅的商品房。

    以动迁安置补偿款购买的本市浦东某二室一厅商品房归受援人陈某所有,诉讼费用由陈的继父承担。

资深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刑释解教人员维权案件,承办律师不因为是一起法律援助案子而敷衍其事,以善小而不为,而是怀着 “为人民服务”的满腔热情,凭着扎实的法律功底,诉前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走访工作,为正确实施法律公正判决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案件的当事人系社会的弱势群体,承办律师凭自己对法律业务工作经验,执着坚毅,倾心付出,充分体现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使倍感无家可归的刑释解教人员找到归宿,有效预防劳教人员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使社会得到了安定。

    尽管本案当事人缺乏家庭温暖和亲情,但是通过这起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体现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更展示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馨。应该说本案的承办律师为捍卫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公正真正起了重要作用。

    (点评人:岑文琦,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一起特殊的刑事附带民事援助案件

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富强 胡弘

【案情简介】

    洪某于2008年7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洪某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因遭到同监房的犯罪嫌疑人叶某、奚某等人殴打致伤,于释放当日由其亲属送到上海市长征医院进行治疗,并于2008年8月15日转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继续医疗。 2008年9月10日洪某经司法鉴定为轻伤。洪的监护人认为,洪某在被羁押期间遭到如此伤害,看守所负有全部责任,故应由公安分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洪的监护人不断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国家机关信访,要求公安分局解决相关问题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承办过程】

    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胡富强律师、胡弘律师为洪某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刑事被害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的代理人。律师接受指派后,即于当日会见了洪的监护人,听取了监护人有关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意见,告知洪的监护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同时告知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需要对洪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2008年11月28日律师到区人民法院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并与承办法官就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提出了律师的初步意见。律师为洪某及其监护人起草了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及 “三期”(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申请书。

    2008年12月11日律师参加了法庭就本案的民事赔偿进行的开庭调解,因被告人叶某、奚某均表示他们系无业人员,没有能力赔偿洪某的经济损失,故当日调解未成。为此法庭决定对洪某的伤残等级及 “三期”时间进行鉴定,以便法院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判决;并告知洪的监护人需先支付鉴定费。洪的监护人对法院的决定感到诉讼无望,决定放弃鉴定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称他们会继续信访,以监督公安、法院的工作并视情况将来自行起诉看守所及犯罪嫌疑人。律师感到如此发展下去,将不利于案件妥善解决,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为此,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希望叶某的家属能予以适当赔偿,并希望法院能够与鉴定部门沟通,免除鉴定费用。

    2008年12月25日上午,律师再次找洪的监护人谈话,进行耐心劝说,告知信访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希望能继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在律师的耐心劝说下,洪的监护人同意通过律师与被告人及相关部门协商降低赔偿要求。之后,律师多次与法院、公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诉外和解的方式化解了该起信访矛盾。

    被告叶某的家属赔偿三万元,公安机关支付洪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并一次性给付洪某生活补贴二万元,洪的监护人不再就此案件进行诉讼和信访。

资深律师点评;

    诉讼不是目的,化解纠纷才是目的。本案中,承办律师从大局出发,明辨析理,呕心沥血,将一起复杂的、涉及多方矛盾的纠纷划上圆满的句号,值得肯定。 (1)民事赔偿调解优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调解不依赖强制力,而是依赖于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本案中承办律师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透彻分析案件中当事人存在的是非对错,使得调解具备基础; (2)律师将案件分析透彻是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还要用心做工作,做各方的思想工作,使得各方当事人认同接受律师对案件的分析。特别是本案中,既没有对过错进行认定,又没有做鉴定明确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律师既要对责任进行分析,又要对后果进行客观合理的计算,实属不易。 (点评人:黄宜辰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一次正义和公正的体现

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文辉 张海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施某于2009年6月至7月间,先后多次到上海市中华路上海南门音乐书店星印图文社、黄家厥路唯尔美图文制作社复印了 《一名警官给警察同行的公开信》、 《大难来临,何处藏》、 《心语》等 “法轮功”宣传资料。被告人施某将部分复印资料装订成册,在上海市白渡路、光启路、昼锦路等处向他人散发或向路旁停放的自行车网兜内投放了600余份。

【承办过程】

    岳文辉律师、张海峰律师接受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人施某提供指定辩护。岳文辉律师、张海峰律师接案后立即前往黄浦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施某,并在监管场所耐心地向施某解释了 “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客观要件,使得施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岳文辉律师、张海峰律师前往被告人施某居住地黄浦区的邻居家中以及居委会、街道了解施某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

    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并被法庭全部采纳。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施某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没有异议,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施某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的确符合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客观要件。辩护人认为,就起因而言,施某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有受他人蒙蔽的成分。这一情况在许多材料中可以得到印证。

    同时: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载录)》中也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情况:“……称钱某于2008年10月左右见其身体不好,劝其修炼法轮功”,2009年3月经钱介绍认识张某,张给其一些法轮功宣传资料。 2009年6月份开始,被鉴定人多次复印这些宣传资料。在6月下旬夜10时许,施某拿了近六十张有关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单 《五千万党员退党》在本市董家渡路上,往停放的自行车兜里发放,并向路人宣扬法轮功。辩护人认为:这种漫无目标的小数量散发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施某对自己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也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施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

资深律师点评;

    此案的承办律师在办理该起较为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在有高度政治责任心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娴熟的法律专业技巧,成功的完成了该案的辩护。突现了承办律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法律功底。承办律师能够坚持做到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其能严格按照 《律师法》中关于执业律师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办理此类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较为特殊的刑事案件时,始终不忘我国法律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这是能圆满办好本案的最重要的基础。承办律师非常精辟地归纳了案件的辩护思路,就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合法合理的分析,以至最终为法庭所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宣判缓刑。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能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平衡了社会效果,这点也充分体现了本案承办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点评人:和法礼 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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