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 -凯发首页官网登陆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当前位置: 凯发首页官网登陆 >> 会员服务 >> 下载中心 >> 律协文件

律协文件

《律师法》修改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

作者:会员部   日期:2008-07-31    阅读:30,295次
 
 
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修改后,市律协接到大量有关律师会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受阻的情况反映。经市司法局、市律协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目前此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本市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律师按照以下手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1、检察机关已启用了新制定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见附件)。凡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聘请的律师,持所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的,检察机关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开具证明书。
2、证明书系用来证明所办理的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一次开具,多次使用;
3、律师凭《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证”加检察机关开具的“证明书”即可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新会员公告
律师数:36212 律师事务所数:1917
快速检索
关键字: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凯发首页官网登陆的版权声明]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凯发首页官网登陆的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凯发首页官网登陆的版权所有 ©2000-2017


网站地图